日照长空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长空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841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路以西、上海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7152664X。

法定代表人:李士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华,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长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五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0021285Q。

法定代表人:李业成,经理。

被申请人:李业成,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赵玉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日照鸿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五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2221004T。

法定代表人:赵玉奎,经理。

原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长空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李业成、被告赵玉奎、被告日照鸿钰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账户、车辆、房产、股权等予以冻结查封,保全金额230万元,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长空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37×××30(开户行:日照银行海曲支行)中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长空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37×××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路支行)中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鸿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0×××66(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中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账、支付等;

二、将被申请人李业成名下鲁L×××××号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5万元;将被申请人李业成名下鲁L×××××号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2万元;将被申请人日照鸿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鲁L×××××号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3万元;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间为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买卖等;

三、将被申请人赵玉奎明名下位于日照市(广安佳苑)006幢02单元02-502号房产(产权证号:××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50万元,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转让等。

四、将被申请人李业成、赵玉奎在日照鸿钰电器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每人冻结金额5万元,共计冻结金额10万元,查封期间为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