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1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九仙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92903495。
法定代表人:郭和章,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
法定代表人:贾世海,村主任。
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21民初389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92333.00元及利息(以9737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止)13622.3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7814.62元,申请执行费123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一次付清1026092.93元,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