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1财保270号
申请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九仙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郭和章,总经理。
被申请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世海,村主任。
申请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在五莲县人民法院(2018)鲁1121民初3358号案件中的应支过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在五莲县人民法院(2018)鲁1121民初3358号案件中的应支过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陶
书记员高伟
提示:
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