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2895号
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九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92903495。
法定代表人:郭和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刚,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贾世海,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为朋,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厉建锋
审 判 员 王义江
人民陪审员 卜善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涛
书记员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