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149号
申请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九仙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92903495。
法定代表人:郭和章,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街道会盟路61号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73549977。
法定代表人:陈祥同。
申请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110××××471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600000元;2.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莒县支行8030××××088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110××××471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莒县支行8030××××088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佃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苹
书 记 员 孔 倩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