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147号
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九仙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92903495。
法定代表人:郭和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刚,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2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442元,由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佃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苹
书 记 员 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