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8319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昭阳路北路西侧沿街楼(昭阳路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49122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鲁1102民初83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予以冻结(网络查控),保全标的额为60万元。因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正阳路支行62×××29账户的银行存款已达到保全标的额,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日照银行东港支行62×××68账户、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日照分行81×××31账户、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0200201030004091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日照银行东港支行62×××68账户、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日照分行81×××31账户、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0200201030004091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83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日照银行东港支行62×××68账户、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日照分行81×××31账户、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020020103000409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