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831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49122E,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昭阳路西侧沿街楼(昭阳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将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6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工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予以冻结(网络查控),保全标的额为60万元。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