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展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9460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展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3YRA0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芝路8号D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61275856W)。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2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彪、**冲,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展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佑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展佑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坤德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展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反诉原告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计947元,由原告浙江展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8.50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戎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