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振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振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30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鄞民初字第955-2号
原告:宁波振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沈松儿。
被告:宁波市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振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振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5元,减半收取5872.5元,保全费4493元,共计10365.5元,由原告宁波振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向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