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4676号

原告

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4053798X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639号1401-1室。

代表人:葛修伟。

被告

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61275856W)。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2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楚福。

案由

中介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事由

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2元,减半收取4151元,由原告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薛海蓉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华飞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