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4676号
原告
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4053798X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639号1401-1室。
代表人:葛修伟。
被告
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61275856W)。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2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楚福。
案由
中介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事由
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2元,减半收取4151元,由原告北京锐仕方达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薛海蓉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华飞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