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9008号之一
原告: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兆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楚福。
原告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雍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季雅燕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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