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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2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1275856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2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彪,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丹辉,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86794104H。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白鹤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吴寿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91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23100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3月4日,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4231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寿国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3月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5执29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