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4民初6354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上***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珠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5966690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299弄9幢17、18、19、20号016幢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127585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市上***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绍兴市上***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管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计621元,由原告绍兴市上***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