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5665号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329***王路口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2MA2BG9PW3E。 经营者:**,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329***王路口20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9幢17、18、19、20号016幢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127585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坤德创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将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万元,并当庭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林鹰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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