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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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7民初4315号
原告:淳安千岛湖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唐村村桐溪街9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飞、周珊,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何阿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淳安千岛湖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淳安千岛湖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淳安千岛湖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宋梦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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