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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1686号
原告:杭州富阳盛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朝阳南路50号3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97956421M。
法定代表人:陆国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5587T。
法定代表人:陈国林。
原告杭州富阳盛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盛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盛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盛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20.88元,减半收取28860.44元,由原告杭州富阳盛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永义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蒋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