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6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布新屋边工业区3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014065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庭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5587T。 法定代表人:***。 广东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263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账号1908********内的银行存款59877.75元(实际冻结0元)。现广东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衙前支行账号1908********内的银行存款59877.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