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634号之一
原告:广东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庭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3月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94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0.97元,财产保全费618.78元,合计1279.75元(广东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