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

上***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5346号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159号1幢157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6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钢材款7,247,502.6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购货不足补偿款、律师费损失、保函费损失共计1,761,018.88元,上述金额合计9,008,521.50元;二、被告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三、被告***对被告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65,15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未向本院被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并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到人民币2,959.81元,从被执行人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到人民币869,240.92元,共计人民币872,200.73元,已发还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AXXX**、浙AXXX**的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均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冻结及查封材料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