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153号
原告: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5587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7096223X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
法定代表人:***。
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2023)浙0109民诉前调25860号案件。后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浙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