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与平顶山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3民初3538号
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花园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30054884478。
法定代表人:景宏伟,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朝(特别授权),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平顶山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大道东段路南(爱心医院斜对面)东方丽景四单元十七楼东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17327933A。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营,男,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与被告平顶山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