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343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河南广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君临广场华府5幢1-1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42UTR62。
法定代表人:石利果。
原告***诉被告***、**、河南广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广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