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执321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内丽州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744562X。
法定代表人:郑田福。
被执行人:浙江华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街道**里经堂(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内**号),组织机构代码:2550725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假日置业有,住所地:浙江省**县城**路**路(武阳中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47709640。
法定代表人:应济安。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湖区。
被执行人:温建安,女,1980年8月23日出,住浙江省杭州市**湖区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华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假日置业有限公司、***、温建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华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华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马俊豪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 应巧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