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执321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内丽州中路**,组织机构代码:84744562X。
法定代表人:郑田福。
被执行人:浙江华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七里经堂(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2550725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假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城**路武阳中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47709640。
法定代表人:应济安。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温建安,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华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假日置业有限公司、***、温建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一方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84执32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日红
审 判 员 俞小旬
审 判 员 金华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 应巧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