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执321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内丽州中路**,组织机构代码:84744562X。
法定代表人郑田福。
被执行人浙江华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七里经堂(浙江宇峰实业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2550725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假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路武阳中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47709640。
法定代表人应济安。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温建安,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华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假日置业有限公司、***、温建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华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华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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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马俊豪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 应巧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