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2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高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吴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防,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高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38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5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返还款项(含双倍定金)296000元;2、被执行人***、**防对上述债务中被执行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及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也未交付车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方式向相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及下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1、查询、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工行、农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帐户,并划拨被执行人**防银行存款2016元,该款已缴纳本案执行费,其余或未开户,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三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起亚牌车辆登记信息(初评价格为780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现代牌车辆登记信息(注册时间为2009年10月27日),本院均已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从2023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因车辆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要求不予布控。4、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瑞安市**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XX%股权,但该公司已宣告破产,被执行人***、**防名下没有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但未发现有其他财产信息。6、被执行人另有多起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7、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因不具备提取条件,暂无法处置。8、因另案的执行,本院已按月划拨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后续将不定期进行分配。9、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防的执行申请。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费2016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23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庆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