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财保9号
申请人:日照***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一路新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RD1D90。
法定代表人:张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信,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南侧新港路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020439X。
法定代表人:尹超,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太原路**往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MBPLT1W。
负责人:尹超,经理。
申请人日照***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日照***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莱商银行账户(账号:80×××39;开户行:莱商银行日照经济开发区支行)、日照银行账户(账号:81×××40;开户行:日照银行东港支行)存款共计130万元。申请人日照***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莱商银行账户(账号:80×××39;开户行:莱商银行日照经济开发区支行);
二、冻结被申请人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日照银行账户(账号:81×××40;开户行:日照银行东港支行)。
上述账户冻结存款数额共计130万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秦子茜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