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1244号之一
原告:日照名都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33号中泰证券沿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41PA8T
法定代表人:孔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水,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太原路59号(金马三区南门往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MBPLT1W。
法定代表人:尹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南侧石臼街道新港路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020439X。
法定代表人:尹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照名都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日照名都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名都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名都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6元(已减半),由日照名都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大鹏
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