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初285号
申请人:黑龙江万马奔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吉街道新阳路238号6栋-1-9层902室,统一信用信用代码91230102MA196A36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北200米(新基建创新创业产业园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02043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北200米(新基建创新创业产业园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MBPLT1W。
诉讼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北200米(新基建创新创业产业园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R6C31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万马奔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700万元,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三被申请人账户详见清单),保全价值总额40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万马奔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7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邹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