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428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493020439X。
法定代表人:尹超,经理。
被告:尹超,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尹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