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古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古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古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31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龙民初字第1172号
原告:温州市古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9幢。
法定代表人:金涌。
委托代理人:王庭奎、周伟红,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龙永路永安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古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古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883元,减半收取8441.5元,由原告温州市古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