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鼎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甬辖终字第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必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浙江鼎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宁波市海曙区,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系在慈溪市长河镇南大路498号工地施工时受伤,故侵权行为地在该工地,原审裁定以侵权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贤军
审 判 员  刘磊桔
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朱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