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民初3652号
原告:赵某,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
原告:***,男,1947年12月3日生,汉族。
原告:梅华珍,女,1954年8月7日生,汉族。
原告:赵某乙,男,2006年9月19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某,基本信息同上,系赵某乙父亲。
原告:赵某丙,女,2012年8月24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某,基本信息同上,系赵某丙父亲。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应祥,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兴睿建工有限公司。
被告:罗勇华,男,1978年1月20日生。
被告:王怀刚,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
原告赵某、***、梅华珍、赵某乙、赵某丙与被告楚雄兴睿建工有限公司、罗勇华、王怀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梅华珍、赵某乙、赵某丙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梅华珍、赵某乙、赵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梅华珍、赵某乙、赵某丙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梅华珍、赵某乙、赵某丙负担(已交)。
审判员 吴京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