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301民初3446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睿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大东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09839003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睿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