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

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81民监6号
原审原告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国道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审被告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晒口新丰村新埔组下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5844782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原告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与原审被告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原经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2017)闽0781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7)闽0781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中
审判员危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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