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

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与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02民初4442号
原告: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国道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14369。
法定代表人:**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庭,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名都C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31859484E。
法定代表人:姚必科。
原告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闽东勘察院)与被告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东勘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澳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东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澳泰公司支付拖欠闽东勘察院的工程款7423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0.1%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为31176元)。事实和理由:闽东勘察院与澳泰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勘察工作量为“澳泰地产—匠心园”补充钻孔40个,预计本次补充勘察工作量为主楼20个钻孔×60米/个钻孔+(地下室、裙楼钻孔20个钻孔)×50米/个钻孔=2200米;每钻探米综合单价75元取费,本工程勘察费预计为175000元(含原勘察成果资料录入费10000元);进场后30天内完成勘察任务,先付工程款100000元,余款10天内付清;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0.1%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闽东勘察院依约履行,于2017年9月10日进场施工至同年9月23日完工,全部完成勘察工作量(40个钻孔,合计2189.74米),计工程款164230元,加上利用原勘察成果资料录入费10000元,合计工程款174320元。对此,双方已在《结算单及付款申请单》和《澳泰—匠心园勘察签证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澳泰公司本应在闽东勘察院完成工作量后先付100000元,但直到2018年7月澳泰公司才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且澳泰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7423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
澳泰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闽东勘察院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证明闽东勘察院与澳泰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澳泰-匠心园勘察签证单》,证明闽东勘察院于2017年9月10日至9月23日期间完成施工钻孔任务,并有澳泰公司工作人员王仙平、阮承杰、谢道杰等签字证明;3.《澳泰-匠心园岩土工程勘察结算单及付款申请单》,证明双方于2017年9月26日签字盖章确认本项目结算总费用为174230元;4.《催款通知书》、转账凭证、发票,证明澳泰公司于2018年6月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尚欠74230元未付。
经审查本院认为,澳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闽东勘察院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并能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根据闽东勘察院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闽东勘察院与澳泰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发包人为澳泰公司;勘察人为闽东勘察院;工程名称为宁德“澳泰地产—匠心园”;工程建设地点位于东南侧;勘察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该地块前期勘察资料《宁德“金港名都”D区场地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的基础上,按现有“澳泰地产—匠心园”的建筑布局和现有的有关规范补充钻孔40个,预计本次补充勘察工作量为主楼20个钻孔×60米/个钻孔+(地下室、裙楼钻孔20个钻孔)×50米/个钻孔=2200米;发包人下达开工通知书3天内勘察人设备进场,进场后30天内完成勘察任务;本工程勘察按每钻探米综合单价75元取费,另补利用原勘察成果资料录入费10000元,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本工程勘察费预计为175000元;补勘任务完成后发包人先付100000元,余款待勘察人提交全部勘察成果资料及图审报告后10天内付清工程款,暂时不能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包人可适当预留税费,待勘察人提供发票后付清余款;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0.1%逾期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闽东勘察院于2017年9月10日进场勘察,于9月23日完成40个钻孔任务。2017年9月25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勘察费结算总价为174230元。澳泰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支付闽东勘察院补勘钻孔费100000元,尚欠74230元至今未付。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闽东勘察院与澳泰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闽东勘察院已履行勘察义务,澳泰公司却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付清勘察费,已构成违约,故闽东勘察院诉请澳泰公司支付剩余的勘察费7423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另外,闽东勘察院主张违约金应按日1%计算,本院认为,违约金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由于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酌定澳泰公司应负担的违约金按月2%计算。澳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勘察费7423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相应勘察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月2%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9元,减半收取计1204.50元,由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钟思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蕊珠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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