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

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781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宁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XX智,院长。
被执行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闽0781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东工程勘察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1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国土、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经查,银行、证券、工商、国土登记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皆设立了抵押且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经被本院查封,但该财产无法进行处置。
本院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皆设立了抵押且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经被本院查封,但该财产无法进行处置,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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