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872通州区西亭镇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厂与南通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8872号之一
原告:通州区西亭镇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纱场居六组。
经营者:***,女,1985年2月7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秀梅,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东景新城37幢415室。
法定代表人:包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成,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通州区西亭镇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厂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通州区西亭镇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厂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西亭镇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西亭镇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13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通州区西亭镇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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