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弘建设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2009)台椒商初字第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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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民二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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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份数: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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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 事 调 解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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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3045248-2。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雨东,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泽,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国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841996-7。
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英杰,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 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国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丁民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2003年3月13日,原被告订立《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泵设备,共计价款128000元。合同并对双方的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送货义务。被告于2007年5月9日前支付了部分货款90000元,对剩余的38000元一直拖欠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8528元。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台州市国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台州市国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其中6000元是质量保证金)。2009年2月27日前,原告对位于椒江区百姓家园第二标段生活泵、排污泵工程按照行业标准予以调试合格后,再由被告立即支付32000元;余款6000元在质保期限届满后即于2010年5月30日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如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货款38000元。
二、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台州市国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丁民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