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7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娟,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与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赵竟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27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6910元。
在执行过程中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16910元。
本院认为,(2022)甘1027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的2022甘10**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