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2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环县伟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村文化广场对面。
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石佛路世纪花园金都大厦1-1152商铺。
申请执行人环县伟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环县伟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本案案件款298278.84元,执行费43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件款及执行费共计298278.84元,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环县伟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2执117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