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2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石佛路世纪花园金都大厦1-1152商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22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本案案件款206734元,执行费300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保全费1820元,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案件款204914元及执行费3001元,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22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2执105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