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7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石佛路世纪花园金都大厦1-1152商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关于**与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027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8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挖掘机租赁费181600元,案件受理费1985元由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天水大宇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6239元(含执行费2654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2023)甘1027民初2179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已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