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453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辰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鼓山新村13幢第10层。
法定代表人:周权丰。
原告***与被告浙江辰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丹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