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辰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453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辰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鼓山新村13幢第10层。
法定代表人:周权丰。
原告***与被告浙江辰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丹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