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民终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辰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8号华汇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周权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浙江辰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上诉人浙江辰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小梁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