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鼎圣电器有限公司

镇江鼎圣电器有限公司与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82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鼎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职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钱巧林。
申请执行人镇江鼎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给付11643271.96元,另应承担执行费7904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处的到期债权5322912.69元已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已被依法强制执行并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