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鼎圣电器有限公司

镇江鼎圣电器有限公司与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2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鼎圣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H,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42611-5,住所地镇江。
负责人:伏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鼎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完成ERP系统(清软英泰)与OA系统(致远A6)流程的无缝对接并通过测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这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2执612号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