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鼎圣电器有限公司

镇江鼎圣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宏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2执27号
申请人:镇江鼎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部长。
被执行人:江苏宏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风帆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鼎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宏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65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394元(已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8889元,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82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包新月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慧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沁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