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江南医疗老年护理院、绍兴市上虞江南养老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7270号
原告: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65591933E。
法定代表人:任华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波市奉化区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市上虞江南医疗老年护理院,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南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604093376786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市上虞江南养老院,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南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60409421786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被告工作人员。
被告:绍兴市上虞江南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梁家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1534065F。
法定代表人:俞世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江南医疗老年护理院、绍兴市上虞江南养老院、绍兴市上虞区江南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依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宣文文